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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佳彥 - 教導處 | 2023-04-26 | 點閱數: 203

(一)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(觸法即涉刑責):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瀏覽;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自拍或製造性影響等;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販賣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、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響、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行為者(修正條文第 35 條、 38 條、 39 條及第 44 條)。

(二)未盡通報責任之行政裁罰: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三)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,請參考。

  • 立法院法律系統.pdf
    1) 立法院法律系統.pdf
  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.pdf
    2)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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